清
環連州罰﹝2023﹞13號
行政處罰決定書
當事人:
名稱:星子鎮大風逕洗礦場
統一社會信用代碼:92441882MA4YF5TJ02
住址:連州市星子鎮馬水村黃坭田大風逕
一、環境違法事實和證據
我局于2023年3月31日對你洗礦場違反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》一案進行調查。經調查,你洗礦場物料堆場露天堆放,無圍擋、覆蓋措施。未按要求落實各項防塵措施。以上事實有《現場檢查(勘察)筆錄》、現場照片、《調查詢問筆錄》、法人身份證復印件、營業執照等相關證據材料證實。
我局已于2023年4月14日向你洗礦場告知了違法事實、依據和擬作出的行政處罰事項,并告知享有陳述、申辯權利。對此,你洗礦場于規定時間內未做陳述申辯,視為放棄陳述申辯。以上事實,有《行政處罰告知書》(清環連州罰告﹝2023﹞12號)、《送達回證》為證。
二、行政處罰的依據、種類
你洗礦場上述行為違反了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》第七十二條第一款“貯存煤炭、煤矸石、煤渣、煤灰、水泥、石灰、石膏、砂土等易產生揚塵的物料應當密閉;不能密閉的,應當設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嚴密圍擋,并采取有效覆蓋措施防治揚塵污染”的規定。
根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》第一百一十七條第(二)項“違反本法規定,有下列行為之一的,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等主管部門按照職責責令改正,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;拒不改正的,責令停工整治或者停業整治:... (二)對不能密閉的易產生揚塵的物料,未設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嚴密圍擋,或者未采取有效覆蓋措施防治揚塵污染的;...”以及《廣東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規定》(粵環發﹝2021﹞7號)附件《廣東省生態環境違法行為行政處罰罰款金額裁量表》§3.25裁量標準。我局決定對你洗礦場作出如下行政處罰:處以罰款叁萬元(¥30,000)。
三、行政處罰決定的履行方式、期限
根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》和《罰款決定與罰款收繳分離實施辦法》的規定,你洗礦場應當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將罰款繳納至指定賬戶(詳見《清遠市非稅收入罰款通知書》)。到期不繳納罰款的,依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》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,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%加處罰款,加處罰款的數額不超出罰款的數額。
四、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
如你洗礦場不服本行政處罰決定,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清遠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,也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依法向清新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。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,也不提起行政訴訟,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,我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。
聯系人:嚴偉 電話:0763-6601673
地址:連州市呂仙路18號
清遠市生態環境局
2023年5月9日
清遠市生態環境局連州分局 2023年5月9日印發
首頁
政務公開
資訊中心
政務服務
招商引資
走進連州
網絡問政
粵公網安備 44188202000031號